全国老年维权10大典型案例发布,这5个要特别注意!
时间:2020-08-06 来源:中国老干部

  近日,2019年全国老年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今天,小编带您了解其中5个在生活中特别容易遇到的案例,请加以警惕!

  案例一:涉老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老人赵某芝年近八十,因儿子儿媳陈某、赵某杰盖新房急需用钱,老人将自己的农村房屋出售,所得四万五千元借给儿子儿媳使用。同时,该村村民刘某曾向老人赵某芝借了六千元,刘某还款时交给了赵某芝的儿子陈某。现赵某芝一人居住在养老院中,没有了生活来源,儿子儿媳也未尽到赡养义务。老人要求儿子儿媳归还卖房款四万五千元和刘某的还款六千元,儿子儿媳却以老人没有借条、借据等借款凭证以及代收的证据为由,拒绝归还。赵某芝向法院起诉儿子儿媳陈某、赵某杰,并提供了录音作为证据。该录音中陈某承认未向老人归还卖房款四万五千元,但对刘某的六千元还款表示不知情。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定:(1)被告陈某、赵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赵某芝借款四万五千元;(2)驳回赵某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赵某杰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诉讼。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老年人的证据意识薄弱,是老年人维权受阻的一大“痛点”、“难点”。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特别是家庭成员内部借贷,往往因为没有借据、借条等借款凭证导致维权陷入困境。一方面,老年人在借款时应当谨慎考察,注意留存借据、借条等借款凭证;另一方面,老年人可以充分利用录音、录像等证据方式,为维权添加胜算“筹码”。

  案例二:老年人赡养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老人张某秀有四个子女,自老伴逝世后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难以独自生活,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张某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四子女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结合老人本人意愿以及当地物价水平,判决:(1)原告张某秀继续跟随被告魏某花生活,日常生活起居由被告魏某花具体照料,被告魏某辉、魏某秀、魏某民应时常看望;(2)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张某秀赡养费400元;(3)张某秀今后若因病住院治疗的花费,由四被告平均负担。

  二审法院指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老人意愿、当地消费水平和子女生活条件,判决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分析

  赡养老人,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在赡养义务的履行上,一、二审法院除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支持赡养费用给付请求外,同时责令与老人分开生活的三子女“常回家看看”。该判决将精神上慰藉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赡养义务内涵密切统一,体现出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减少矛盾、调解为主的原则,尊重了老年人的赡养方式选择,彰显了司法对老年人的关怀,对同类赡养纠纷案例的调处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三:以“消费返利”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封某吉担任“老妈乐”某实体门店店长,通过专门向老年人散发传单、发放鸡蛋或一元券等小礼品、组织老年人免费旅游等方式,使该门店迅速在当地老年人中提升了知名度和信任度。之后,封某吉便开始实施“小恩小惠”背后的“大动作”,向老年人推广“老妈乐”投资项目。所谓“老妈乐”投资活动,就是假借销售老年保健品的旗号,要求顾客在网络上注册“老妈乐”商城的会员,然后以返利2000元、15120元、31520元、47920元、64320元为诱惑,哄骗顾客购买对应的1280元、6400元、12800元、19200元、25600元不等的会员卡。封某吉承诺,顾客购买会员卡后,每天可获得少量返利,直至所有承诺的返利金额全部返还。事实上,封某吉给老人们返还少部分投资金额后便停止返还。其“还本付息”只是一个诱饵,让老人们“血本无归”才是真实目的。

  处理结果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封某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封某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七百多万元,吸收会员人数达到160余人,个人提成金额为十多万元。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封某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将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已冻结的赃款返还被害老人。

  案例分析

  “消费返利”本身只是一种营销方式,正常的促销返利一般不会超出商家所能赚取的利润,更不会向消费者返还比销售额还多的金钱。本案例中,封某吉任职店长的“老妈乐”门店,只不过是以金家福为创立者的“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在全国的“分支”之一。包括封某吉门店在内,所有的“老妈乐”门店均按照金家福制定的诈骗模式募集会员、吸纳资金。人民法院在审理封某吉一案的同时,也对金家福依法进行了另案处理。事实表明,无论诈骗分子怎样狡猾,利用老年人的财产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行径,必然会受到法院的严明审判和法律的严正制裁。

  案例四: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老人尹某军自老伴离世后与同村郭某登记结婚,本想相互陪伴共享晚年,这一愿望却遭到了儿子尹某的强烈反对。其认为父亲自老伴去世不满一年即与郭某交往,子女在情感上不能接受,同时郭某年老多病不能承担起照顾父亲的责任,由此反对二人共同生活。为此事,父子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撕扯殴打,儿子尹某还曾经将郭某赶出家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尹某军决定起诉儿子尹某侵犯自己的婚姻自主权,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尹某不再干涉自己的婚姻生活。

  处理结果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被告尹某的行为阻碍了老人的婚姻自由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尹某立即停止对父亲尹某军婚姻自主权的侵害。

  案例分析

  婚姻关系作为家庭关系的基础,不仅仅关切老年人自身的幸福,也关涉到财产的分配和家庭的和谐。老年人婚姻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遭遇子女的不理解甚至阻挠,主要的原因就是赡养压力、财产问题和情感因素。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强调任何人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无论是何身份、采取何形式,都属于违法行为。这一有力的阐释,有助于明确老年人对自身婚姻的自主地位,厘清子女或他人对老年人婚姻的行为界限,展现了司法机关助力老年人婚姻自由的鲜明态度,对此类纠纷具有借鉴作用。

  案例五:涉老保健品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麟和被告人任某霞设立公司,在上海市区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多人为该公司话务员,并对其进行话术培训,利用非法购买的全国各地老年人信息和改号软件,话务员通过给老年人拨打电话进行推销,以伪造“上海康成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健康顾问的身份,夸大保健品功效,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以此骗取老年人的钱财,涉案金额高达500多万元。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依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轻重,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任某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分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老年人对于保健养生、卫生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而不少犯罪分子,则利用老年人害怕疾病、渴望健康的心理,诈骗财物,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影响社会正常经济秩序。本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购买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通过夸大保健品的功效,引诱老年人购买。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犯罪分子常常利用非法信息、诱导性信息,针对处于信息不对称弱势地位的老年人实施诈骗。在司法机关依法打击诈骗犯罪、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老年人自身也需注意加强自身的信息识别能力,对于通过电话、电视、网络等方式推销的产品,特别是关切自身身体权益的产品,可以向子女、有专业知识的亲友或有关部门进行求证,有能力的还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验证,避免“伤财又伤身”。

  本次案例发布,以案释法,对基本案情介绍、法院处理结果和案例分析进行点评,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具体指导,提醒广大老年人强化风险意识,提升维权能力,维护自身权益,扩大“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呼吁全社会关注关爱关心老年人,努力营造敬老、尊老、爱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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