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民政部组织编写并报请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的基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基本要求、管理要求等内容,是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首个国家标准,标志着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迈入标准化管理的新时代。
截至2016年底,全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有2.3亿,占总人口的16.7%,其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约400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3%,空巢老年人占老年人口的51.3%。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养老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养老机构成为老年人社会化养老的重要方式。在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115项指标大检查、大整治的数据支撑下,民政部组织行业专家团队,借鉴北京市等地方标准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行业和社会各方意见,研究制定了《基本规范》。
《基本规范》全文共有112条,除去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外,共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出106条要求,主要包括基本要求、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管理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基本规范》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资质作了明确要求。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开展外包服务的,应与有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协议。
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是《基本规范》的核心内容。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一方面列出了养老机构9方面的服务项目,包括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与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另一方面,明确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与基本质量要求。
关于管理要求,提出了养老机构服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4方面的基本要求,确保养老机构服务在安全、有序、有保障的环境中开展,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提供支撑。
在服务评价与改进方面,《基本规范》阐述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评价方式、评价内容和持续改进要求,为养老机构开展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提供指导。
民政部在解读《基本规范》时表示,《基本规范》填补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国家标准空白,明确了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基准线、起跑线。此外,在贯彻落实《基本规范》的基础上,全国将推动建立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标准,鼓励养老机构在保证基本服务质量的同时,实现更高质量、更多元化发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基本规范》的发布实施,将成为今后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管理的第一块基石。
下一步,民政部将把贯彻落实《基本规范》纳入2018年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内容,推动全国养老机构学标准、用标准,开展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促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迈上持续提高的长效发展机制。
(作者:邓燕玲)
责任编辑: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