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养老承诺 为何无法兑现
时间:2017-09-15 来源:中国老年报

2000年,丁老汉与某养老院签订了一份终身养老协议,约定老人交纳押金后,可以享受养老院终身每天每床3美元的房价。但这一价格,是养老院“走读制”会员的标准,而丁老汉要求养老院为他提供长期入住,并在不提高押金数额的前提下仍享受优惠房价。 

养老院称,他们对丁老汉“终身优惠”的承诺是基于“走读制”,如果需要长期入住,则应变更收费标准。为了要求养老院依照7年前的标准履行合同,丁老汉将养老院诉至法院。

事由

签订入院协议书

享受终身特别价

2000年,丁老汉与北京某山庄国际敬老院签订了《入院协议书》,约定在一次性交纳医疗储备金3000美元后,即取得“祥和养老”会籍,养老院可为其提供住宿服务,价格为每天6美元。会籍取得一年后,丁老汉便可自动转为“太申养老”会籍,可以终身享受特别房间价每天每床3美元。该协议期限为一年,需要丁老汉每年与养老院进行续签,双方的合同一直续签到了2010年。

2010年,丁老汉向养老院提出要求长期入住,希望养老院为他提供长期固定床位。但养老院称,丁老汉享有的太申养老会籍中,会员权利并不包括长期入住,养老院将这一会籍称为“走读制”。

养老院解释称,“走读制”会员是不定期在养老院居住的,每次入住前,需要与养老院联系,如果院内有多余床位,便会为老人安排入住,价格标准为每天每床3美元。而丁老汉如果主张长期入住,则需要另行签订合同,并交纳50万元押金,变更为“太申尊老”会籍。

为了让养老院解决长期入住问题,丁老汉还找到当地民政部门。但养老院答复称,丁老汉与他们签订的“走读制”会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要为其随时提供长期入住的条款。

而丁老汉认为,既然养老院当年对他承诺交纳会费后可以“终身养老”,就不应该再另行收费,应按照原标准提供服务。

分歧

若想长期入住

需变更会籍涨押金

相比丁老汉2000年签订的协议,敬老院目前的《入院协议书》中除入院押金由3000美元涨至15000美元、床位费涨至每天每床8美元外,还增加了关于入住时间的规定。

经过有关部门协调,养老院表示,目前院内的房间紧张,暂时没有空床,但承诺6个月之内,可以为丁老汉解决长期入住的问题。而丁老汉届时需要交纳50万元押金。

养老院负责人解释称,押金在合同期满或老人身故后,是可以全额退还的,并非是养老院的收费项目,交纳押金后院方就可以提供固定的房间了。

“他们这就是乱涨价。”丁老汉对养老院的答复十分不满,在他看来,自己在2000年已经交纳了押金,也签订了合同,养老院就应该始终按照每天每床3美元的标准为他安排入住。同时合同内并未约定入住时间,也就是说他可以全年都在养老院内居住。

诉讼

仍住养老院

就要重新签合同

虽然对收费标准有异议,但丁老汉对养老院的相关服务十分满意,希望继续入住,因此他将养老院起诉至法院,要求院方按照2000年双方签订的协议标准继续履行合同,为他继续提供养老服务。

法院经调查发现,丁老汉从2011年起就没有再与养老院续签原入住合同,但他与老伴仍然一直居住在养老院内。养老院并没有要求老人离开,也继续按照3美元的标准收取住宿费。

对此,养老院在法庭上表示,双方的合同早已解除,如果丁老汉希望继续享受服务,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判决

合同已经到期

老人诉请被驳回

主审本案的王法官表示,因为双方的服务合同是一年一签,如果到期没有续签的话,就应当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而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届满时便自动失效。

王法官介绍,在双方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确实约定了老人可以“终身享受特别房间价每天每床3美元”的费用标准。如果丁老汉的“走读制”会员合同能够连续续约,这个终身房价应当一直有效。

但由于丁老汉主动要求养老院解决长期入住的问题,合同的前提发生了变更,因此养老院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丁老汉变更会籍并交纳押金的做法,并无不妥。并且在变更会籍后,丁老汉便可以不再另行交纳住宿费用,因此法院认为,变更会籍既能解决丁老汉长期入住的要求,降低了住宿费用的标准,故不能认定养老院自行涨价或乱收费。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丁老汉的诉讼请求。

提醒

“终身”承诺注意适用前提

事实上,让丁老汉无法释怀的是当年签订合同时,养老院给他的“终身服务”承诺。“老人认定这50万元押金是养老院单方涨价。”王法官说,其实这是养老院基于的自身经营所作的决定。

王法官表示,这可能是丁老汉对押金的理解有误所致,“老人觉得既然承诺了‘终身’,就不应该再多收钱。”但如果双方能够一直续约“走读制”合同,养老院是能够履行“终身”承诺的,并非由于合同一年一签,养老院就可以随意提价。

本案并非是续签合同的纠纷,而是合同内容需要发生变更。综合全案来看,养老院没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因此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而由于双方的原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法院也无权强制缔约,要求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养老问题是我国将来面临的一大社会难题,养老行业在一定意义上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责任,有一定的公益属性。”王法官表示,虽然如此,但养老行业的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发展壮大适当盈利是必然的,也是保障其高水平服务质量的前提。因此,养老行业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的互惠互利,相互理解,是这个行业不断发展与壮大的必然要求。

为此,法官建议,经营者在与老人签订服务合同时,应该给予充分的释明。而老人也要注意,在签订任何合同前都要慎重,如果有疑问要及时询问。最好能够多向晚辈或者法律人士咨询,明晰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终身”“优惠”等承诺,一定要搞清楚这些条件的适用前提。

很多老人会被一些优惠条件吸引而决定签署合同,但由于事先没有了解清楚相关服务项目,很容易发生纠纷。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更多地是以合同条款为准,如果老人理解上发生偏差,可能会导致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

责任编辑: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