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为老年监护带来利好
时间:2017-03-21 来源:老干部之家

 为了争夺父母的房产,子女们闹得不可开交,而面对需要照顾的老人时,子女们相互推脱拒绝履行监护职责,这种案例并不少见。今年人大会上通过的民法总则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依据相关条款,老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有权自主选择监护人。

老人有权自主选择监护人
湖北省武汉市的刘老太今年65岁,老伴儿去世后,她一直跟儿子住一起,但其儿子儿媳妇经常虐待老人,让老人心寒。而隔壁邻居小李却对刘老太特别好,经常悉心照顾老人。因此,刘老太不愿意跟儿子生活在一起,她想把晚年托付给小李。刘老太的这一诉求在民法总则里得到了回应。
民法总则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蔡学恩表示,依据该条款,老年人在智力正常时,可以通过合同方式,选定自己信得过的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当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确定的监护人就立即履行义务。
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一直是空白点,而民法总则相关条款正好弥补了这一空白。“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是民法总则很大的一个亮点,这完全适应了中国老龄化社会发展的要求。”蔡学恩说。
“好人变坏”也有对策
上述案例中,刘老太跟小李签订监护协议,把其名下财产都给了小李。但如果待刘老太80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时,小李开始“变脸”,不承担相应的监护义务,这时刘老太怎么办?
蔡学恩表示,针对“好人变坏”的情况,民法总则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民法总则指出,若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若有关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孤寡老人由民政部门监护
近年来,随着银发潮的到来,空巢、孤寡老人越来越多。虽然五保老人有民政部门兜底,但还有一些没有子女的老人以及年纪大的单身老人没有亲人照顾。对于这部分人的监护问题,民法总则作出了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指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龙坪乡店子坪村村委会主任王光国表示,这一规定为孤寡老人监护问题托底,能让老人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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