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做好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市社区、村(农村社区)单独建立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保障和书记工作补助发放工作,提出了要求,作出了部署。
《意见》提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标准,由所在单位根据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规模、实际工作需要、财务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最低标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管国有企业每年4000—6000元,市直单位、县(市、区)直单位、街道社区、乡村每年不低于200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意见》强调,省市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最低标准所需资金,分别由省、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负责提供基础数据,财政部门按照现行经费保障政策确定经费预算;按所在单位确定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标准缺口部分所需资金,由单位列入年度预算,从单位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国有企业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所需资金,列入企业预算,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街道社区、乡村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所需资金,分别由街道、乡镇统筹解决。对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活动经费中,符合党费使用规定的,可从上级党组织划拨党费中列支。
《通知》规定,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包括基本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基本补助,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管国有企业按每人每月400—500元的标准,市直单位、县(市、区)直单位、街道社区、乡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绩效补助,一般按基本补助的30%至1倍核定。
《通知》要求,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基本补助,每月发放一次;绩效补助,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省市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基本补助所需资金,分别由省、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负责提供基础数据,财政部门按照现行经费保障政策确定经费预算;绩效补助所需资金,由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所在单位列入年度预算,从单位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国有企业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所需资金,列入企业预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街道社区、乡村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所需资金,分别由街道、乡镇统筹解决。
《通知》还提出,在职党员兼任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不纳入发放对象。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的工作补助,按照不低于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的50%核定,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研究解决。
附件1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
山东省财政厅
印发《关于健全完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
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和市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财务部门,省委管理的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委组织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财务部门,各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财务部门:
现将《关于健全完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1日
关于健全完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
保障机制的意见(试行)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下同)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团结凝聚广大离退休干部的政治核心。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努力使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成为离退休干部永葆政治本色、续写人生辉煌、安享幸福晚年的家园,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离退休干部工作实际,现就健全完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部署要求,牢牢把握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牢牢把握积极稳妥推进离退休干部工作转型发展的工作趋向,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牢牢把握“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坚持统筹规划、系统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合规、从严从实,建立健全稳定规范、全面覆盖、科学合理、精准有效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确保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有序运转、活动正常开展、作用充分发挥,不断提升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保障对象
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和《山东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规定》(鲁组发〔2013〕22号)等有关要求,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市社区、村(农村社区)单独建立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
三、保障范围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是指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办公和开展活动所必需的开支,具体范围为:
(1)购置办公用品、订阅报刊以及办公场所水电、通讯等费用;
(2)安排部署工作、座谈交流以及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等所产生的费用;
(3)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费用;
(4)组织党员开展文体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5)在重要纪念日、重大庆典和老年节、元旦春节期间集中走访慰问党员,在党员生病住院、家庭出现重大变故以及生日祝贺时关心看望,帮扶救助特殊困难党员,所需慰问品或慰问金等费用;
(6)为党员活动室购置各种家具、文娱用品、取暖防暑设备等费用。
四、保障标准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标准,由所在单位根据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规模、实际工作需要、财务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管国有企业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最低标准为:管理服务党员100人及以上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每年6000元;管理服务党员100人以下、50人及以上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每年5000元;管理服务党员50人以下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每年4000元。市直单位、县(市、区)直单位、街道社区、乡村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最低标准,每年不低于2000元,具体数额由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上述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五、经费来源
省市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最低标准所需资金,分别由省、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负责提供基础数据,财政部门按照现行经费保障政策确定经费预算;按所在单位确定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标准缺口部分所需资金,由单位列入年度预算,从单位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
国有企业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所需资金,列入企业预算,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街道社区、乡村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所需资金,分别由街道、乡镇统筹解决。
对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活动经费中,符合党费使用规定的,可从上级党组织划拨党费中列支。
六、管理使用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所在单位对每年安排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确保资金安全。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前,要经离退休干部党组织集体研究,并征得所在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同意;使用后,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履行报销手续。离退休干部党委(党总支)应统筹使用本级及所辖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经费,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上级组织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财政部门的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虚报冒领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标准、经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离退休干部通报,广泛接受监督。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管国有企业、各高等院校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和各市委老干部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汇总上年度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情况,报省委老干部局。省委老干部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情况开展检查或抽查,加强调度督促,及时通报情况。发现工作不到位的,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对于失职渎职的,应当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及违规违纪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纪律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严格抓好落实。
附件2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
发放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和市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财务部门,省委管理的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委组织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财务部门,各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财务部门: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下同)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团结凝聚广大离退休干部的政治核心。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是离退休干部的带头人,是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关键。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不断增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努力使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成为离退休干部永葆政治本色、续写人生辉煌、安享幸福晚年的家园,现就做好全省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和《山东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规定》(鲁组发〔2013〕22号)等有关要求,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市社区、村(农村社区)单独建立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的书记。在职党员兼任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不纳入发放对象。
二、发放标准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包括基本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
1、基本补助。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管国有企业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按以下标准执行:(1)管理服务党员100人及以上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每人每月500元;(2)管理服务党员100人以下、50人及以上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每人每月400元;(3)管理服务党员50人以下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每人每月300元。市直单位、县(市、区)直单位、街道社区、乡村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具体数额由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上述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2、绩效补助。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绩效补助,一般按基本补助的30%至1倍核定,具体数额由所在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量大小、岗位目标完成情况、任职时间长短和单位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经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根据基本补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符合多个发放条件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如党总支书记兼任党支部书记等),其工作补助不重复发放,按最高标准执行。
三、发放办法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基本补助,每月发放一次。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离任的,从离任的下月起停发;新任的,从任职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所在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月列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基本补助发放明细表,交由财务部门按月统一发至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固定的银行卡中。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绩效补助,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七一”前,要将上半年的绩效补助发放到位;12月底前,要将下半年的绩效补助发放到位。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工作补助。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发放情况,要定期向离退休干部通报,广泛接受监督。
四、经费来源和管理
省市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基本补助所需资金,分别由省、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负责提供基础数据,财政部门按照现行经费保障政策确定经费预算;绩效补助所需资金,由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所在单位列入年度预算,从单位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
国有企业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所需资金,列入企业预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街道社区、乡村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所需资金,分别由街道、乡镇统筹解决。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所在单位对每年安排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上级组织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财政部门的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虚报冒领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组织领导
给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发放工作补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的关心厚爱。这项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程序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组织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过细工作,抓好落实,确保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及时足额发放。要坚持发放工作补助与加强管理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岗位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和民主评议等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他们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管国有企业、各高等院校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和各市委老干部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汇总上年度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发放情况,报省委老干部局。省委老干部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发放情况开展检查或抽查。发现工作不到位的,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对于失职渎职的,应当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及违规违纪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纪律责任。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的工作补助,按照不低于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工作补助的50%核定,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研究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严格抓好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1日
责任编辑:高翔